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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乱之后应当大治,越乱之后也是好治理,两者差不多是一些有志之士的共同看法。
乱了之后怎么好治理呢?不就是因为战乱的时候死亡和始终的人口太多了,将大部分的土地空了出来,官府进行一轮新的均田,使无产者变成有产者,使有产者变得更加富有,各方各面的利益都得到照顾,自然民心就愿意安定下来大搞生产。
必须说明的是,一直是到汉帝国建立之前,任何一个官府都没有无偿给予人们任何东西的习惯,上古先秦时代讲究的是“天道酬勤”,天道酬勤有比较多层的意思,但是绝没有凭白“获得”这一层意思在内。也就是说什么?是天下间没有不付出就能得到东西,想要获得什么就需要付出,那么当然也就包括官府不会无缘无故地分配土地,像是商鞅在秦国变法就是一个例子。
商鞅变法,第一件做的事情就是将土地归于国有,《为田律》中国家通过制定阡、陌、阡道、陌道、封、埒等田界,将土地割裂为以百亩顷为单位的整齐田块,并且每年定时维修这些田界,这只有在土地国有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如果土地私有,则田块无法规整划一,也很难定时统一维修田界。
秦法中的《为田律》明确禁止了土地的买卖,秦律中还有关于国家公私买卖的一些严格限定,那个时候几乎什么都能够买卖,包括了“妾”和奴隶,唯独土地不在可以买卖的类别当中。
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秦国普遍实行授田予民的制度,这与战国诸国相同。但是商鞅制定土地国有的前提是为了耕战制度的成型,得罪了那么多的勋贵和老牌家族,为的就是使国库丰足起来,那么授田予民当然就是为了能够在粮赋上获得更多的提高。
商鞅执行的是十税一政策,也就是人们需要交纳百分之十的税收,以现代的看法百分之十的税收并不高。但是说实话在上古先秦时代就显得略高了,更不用说当时的人并不是人人都缴税,也就商鞅一边制定制度一边真的落实到需要人人缴税,因此也才得罪那么多的人。
十税一的基础政策上。因为变法给予分配土地,这一类的土地却不在十税一当中,是每年递减的模式,例如第一年需要上缴多达七成的田赋、第二年六成、第三年五成,随后几年之内保持五成的田赋。再过几年继续减少,直至恢复十税一。这也就是规章制度下所谓的特事特办。
非特出情况下,秦国执行十税一就是真的十税一,律法严苛之下和一套严格的监督制度下。而十税一还是国家层面的赋税,没有算上地方增加的各种赋税,秦国不像其它的战国会在国家赋税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些地方杂税。
战国时期,除开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执行十税一的“高税”,其余战国有十五税一、二十税一、二十五税一,看上去是不是比秦国的赋税要轻许多?可是各个战国的国家赋税看上去不多,不多只是中枢下达的税收额度。地方上还会另外再加上一些苛捐杂税。
战国时代,各国民众笑话秦国人生活在十税一的社会真是有够辛苦的,也将十税一当做暴秦又一个证据,但是秦人并不感到赋税沉重,反而有些生活安康的意思。各个笑话秦国的战国民众,他们有国家层次的赋税再加上地方的苛捐杂税实际上要活得比秦人辛苦多了。
与民休息是黄老学派一直在坚持的政治理念,核心观点也就是“不为而治”,这个观点在战国时代与儒家的一些思想一起被认为被没用的国策。战国时代讲的是大争,就是什么都要争一争,因为不争就会被争。国家亡国、王室宗庙绝了祭祀,所以黄老学说中的无为而治和儒家追求的仁慈、讲礼基本是被排斥,倒使儒家的“义”“智”“信”受到一定程度的推崇。
帝国由吕哲建立,旧有的疆域基础上又进行了一轮扩张。实际上已经不止是完成了对“天下”的一统。这个时候的各个地方,有许多是刚刚平息战乱,甚至是个别地方依然有匪患,可是帝国将精力集中在继续对外开拓上,对于内部似乎是不怎么用心,这一点让很多在野人士感到困惑和诟病。
什么是在野?不就是没有在朝为官嘛。按照现代的意思就是非执政人员的“公~知”之类的人物。
古时候名士、隐士就是在野人士那一类,也不是只有现代才有在野人士会攻击朝政,最先干攻击和抨击朝政